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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成人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4-14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湖南大学成人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我校成人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管理,确保各教学环节顺利实施,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我校成人教育教学实行一级管理,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简称学院,下同)负责教学全过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教学任务

第二条  教学计划是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计划,是学校组织和管理教学全过程的主要依据,是指导教学、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

第四条  学院根据教学计划,落实教学任务,聘任授课教师。

 

第三条  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制定教学计划。

 

 

 

第五条  学院向任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书,并提出课件制作和自学指导书编写要求。任课教师应根据成人教育特点,提出教材选用意见,由学院统一负责征订。

 

 

 

第三章       教学

第六条  担任成人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应认真钻研教学规律,切实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地点,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实施授课。

第七条  学院采用互联网实施远程教学。各函授站点应提供相应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并根据学院的安排统一组织各成人教育学生(简称学生,下同)收看实时授课。学生还可通过网络点播、远程下载或观看教学光盘等方式学习所学课程。[NextPage]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向学生提供电子邮箱,及时回答学生的问题。学院针对每门课程统一安排任课教师集中答疑与考前辅导。

第九条  学生应根据教学安排,准时到各函授站点参加实时授课和集中答疑等教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如期参加教学活动时,应提前向所属函授站点请假。紧急情况下不能提前请假者,应在一周内向所属函授站点补办请假手续。病假需出具医院证明,事假需出具单位证明。

 

 

第四章       自学与作业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照自学指导书的要求认真自学,并完成自学指导书上所布置的作业。

第十二条  各函授站点应督促学生及时上交作业,并聘请辅导教师批改作业。各函授站点应将学生的作业成绩及时报送学院。作业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20%。学生课程作业缺交1/3的,取消其本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  各函授站点在学生毕业前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各科作业,以备学院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第五章       实习与课程设计

第十四条  实习分为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学生实习一般在函授站指导下由学生自行联系、分散进行,但原则上应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发挥在职学习的优势,并应在实习结束后按要求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五条  实习课程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过程和实习报告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实习成绩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第十六条  含于课程中的教学实习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所占比例由相关院系确定,但一般不得低于10%

第十七条  课程设计或大型作业是部分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力训练的重要环节。教师应向学生提供《课程设计(大作业)任务书》和《课程设计(大作业)指导书》。》。学生应按照任务书和指导书的要求进行课程设计(大作业),并根据任课教师的要求按时提交设计(大作业)图纸和配套说明(计算)书。[NextPage]第十八条  教师根据学生在设计(大作业)进程中的表现和所提交的设计(大作业)结果,按五级制评定学生成绩。一般情况下,课程设计(大作业)的成绩应独立登录。

第十九条  工作量较少的课程设计(大作业)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例由相关院系确定,一般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折算到课程总成绩中。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类。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计成绩,考查课程以五级制计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课程期末考试总评不及格的,可在下一学期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七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全面检验学生专业水平,进行全面综合训练的教学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又要尽可能结合生产、科研、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学院提供参考选题和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书。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程序是:学院下达任务,学生、指导教师双向选择,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写作,经预答辩后,由学生提交供答辩的全部材料,参加正式答辩。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根据学生提供的论文(设计)材料和答辩情况,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成绩。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一年内由学院安排补作一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类似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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